孕妇不能胜任工作职位,但单位不能炒鱿鱼的,而且要安排轻松职位,不然,单位就侵犯妇女合法权利,女工人反映到工会、妇联、劳动局的,那么单位可能会被停业整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三)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2018-06-11 00:27: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