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做法本领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员担任看护人:
(一)另一半;
(二)爸妈;
(三)成年娃儿;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
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无第一款限定的看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2018-05-16 08:35: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