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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想和他爱人离婚,我想替她小孩的抚养权我怎样能争夺到

斯* 四川 - 绵阳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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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绵阳

你好,
1、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2、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5、爸妈两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8、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夫妻离婚,对两岁以上的娃儿,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节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二、娃儿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娃儿的一方;
四、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娃儿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要求相同,可视娃儿与祖爸妈、外祖爸妈生活的情况,其祖爸妈、外祖爸妈具有抚育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要求,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活的要求。
六、被抚育的娃儿已到十岁,应按娃儿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娃儿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也能够准许。

2018-04-30 00: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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