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出事实上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上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犯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出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限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2017-10-13 14:04: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