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当代的社会,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相关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这属于可撤销性质的合同,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47条所作出的规定,具体的措施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申请以变更或者是撤销。
2021-08-20 07:48: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