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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旧房的税率是多少

何* 四川 - 遂宁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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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遂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第一项、
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2021-01-25 03: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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