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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四川 - 宜宾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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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宜宾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事实上,如果不是父母遇到了什么意外状况,也不可能是由姐姐来当孩子的监护人的。除了姐姐之外,其他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类似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这些也都可以当孩子的监护人。但是,不管监护人是谁,要履行的监护职责都是一样的。

2020-07-04 12: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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