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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宗律师
131918495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北 石家庄 咨询解答:429条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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