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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拍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1、委托方自愿委托拍卖方依法拍卖如下标的:xx持有的实物资产。委托方负责选定评估机构,起拍价需备案。     

2、委托方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承诺根据拍卖方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详尽资料,说明所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必要时,拍卖方可以随时向委托方要求提供拍卖标的咨询,委托方承诺配合。

3、委托方应对所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未如实告知相关瑕疵而造成的损失。

4、合同各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授权、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方应于           日之前在认可的报刊、媒体及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方应于           日前在拍卖方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本合同生效至委托方向买受方移交拍卖标的之前,委托方应妥善保管拍卖标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2、委托方应配合拍卖方组织拍卖标的的展示或查勘。

3、委托方应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十日内将本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等交付给买受人。

第四条  拍卖佣金的计取

拍卖方收取委托方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

第五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拍卖方负责拍卖成交价款的结算。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将成交价款按规定支付至拍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付款后10日内将拍卖标的清理完毕,并由拍卖方将成交价款支付给委托方。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1、委托方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方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向拍卖方支付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拍卖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有权撤除该标的,并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方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七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方未按约定交割等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委托方可以续签合同。在续签的情况下,拍卖方如果在拍卖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再次组织拍卖并成功售出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拍卖标的收回并重新选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八条  保密约定

拍卖方应对委托方的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拍卖方负责拍卖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协助交易价款的交割。

2、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拍卖前自行办理涉及拍卖标的处置的相关审批、备案、审计手续。

3、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委托方除遵守本合同外,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规、政策。

4、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5、拍卖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标的。

6、拍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7、拍卖方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方进行拍卖。

8、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标的的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9、本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合同一式份,委托方执份,拍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拍卖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附件:《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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