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61号,法定代表人:冯宏兵,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099092075。组织机构代码证:56845952-7。
被告一(债务人):太原市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晋源段(太原涤纶厂内),法定代表人:缪宏,联系电话:13934211277。
被告二(保证人):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堡村龙堡街,法定代表人:郭晓辉,联系电话:13934211277。
被告三(保证人):太原聚亿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乱石滩东,法定代表人:缪宏,联系电话:13700540205。
被告四(保证人):太原鼎鑫洗煤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法定代表人:武拥军,联系电话:13835146111。
被告五(保证人、系被告六之夫):,缪宏,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19195812243015,住晋祠路乱石滩太原涤纶小区1幢302号。电话:13934211277。
被告六(保证人、系被告五之妻):王玉琴,女,汉族,1960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19196011263029,住晋祠路乱石滩太原涤纶小区1幢302号,联系电话13633449077。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代偿款7035870.49元及代偿后产生的利息626388元;
2、逾期还款违约金2958584元;
3、请求判令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4、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被告一以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委托原告进行担保,原告同意为被告一担保的同时要求其提供保证反担保,被告二至被告六一起为被告一提供了反担保保证,同时被告一用其自有的旧晋祠三段506号土地也进行了抵押反担保。2013年9月被告一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承兑汇票方式向承兑人承兑700万元,在承兑汇票扣除50%的保证金后,欠付承兑人7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17日)。因被告一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担保人即原告催款,原告与被告一多次协商,被告一借口不予归还所欠款项及利息等费用,无奈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为被告一代偿7035870.49元,履行了保证之责。多次与其他各被告协商,均互相推诿。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你院,请你院判如所请。
此 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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