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1、主体特定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具有临时性
每种强制措施有不同的适用期限。
6、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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