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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支付了一段时间抚养费,之后拒绝支付又该怎么办呢?

ask****121 四川-乐山 离婚咨询 2019.06.24 17:11:25 312人阅读

离婚后支付了一段时间抚养费,之后拒绝支付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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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承担抚养费

2019-06-24 17:48:24 回复
地区:四川-乐山 咨询解答:1288条

不知道你们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如果是前者,则到法院起诉,如果是后者,则申请强制执行。

2019-06-25 08:25:4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885条

可以起诉

2019-06-24 17:13:23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9926条

对方可能会起诉让你继续支付抚养费

2019-06-24 17:13:07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092条

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2019-06-24 17:12:48 回复

对于不开发票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
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四、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依据其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其中,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则不能产生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交付租赁物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维修义务、在合同终止时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或担保物,而承租人应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支付租金、不得随意转租和返还租赁物。换而言之,能够产生履行抗辩权的应当仅限于出租方的交付租赁物、瑕疵担保、维修租赁物等项义务与承租方的支付租金义务之间,以及返还押金、担保物与返还租赁物之间。也就是说,当只有出租方不履行交付租赁物及瑕疵担保、维修租赁物等适租义务时,承租人才可以通过拒付租金来行使抗辩权。而具体到本纠纷而言,高裕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主合同义务为交付加油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另外,支付租金是广东石油某分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其与高裕公司开具发票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法律义务,两者在履行上不具备关联性,亦无对价关系,不能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进行抗辩。广东石油某分公司对此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作为其主债务履行之抗辩而拒付租金。综上,广东石油某分公司不能以高裕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租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所以,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离婚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抚养费的数额,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依法判决。对于经济收入过低,无力承担抚养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至少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经过对方同意,也可以减少抚养费或者不支付抚养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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