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缴资源税计量公式:石灰石销售数量(吨或立方米)税率(0.5-20元)。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或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交纳起点:向石灰石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款。 二、《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限定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石灰石隶属资源税征税范围中之“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碑石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等。2、石灰石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式,税率为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限定纳税地点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要求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的原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固体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资源税的税率有: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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