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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试用期还未结束,但是在其他单位已经工作好几年了,可以休年假吗

ask****736 北京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8.29 21:01:09 3851人阅读

在单位上班,试用期还未结束,但是在其他单位已经工作好几年了,可以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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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何,要看那个新单位的管理制度。
但是,管理制度也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要员工本人有年休假,那就有权休这个年休假。这是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可以被剥夺了。

2018-08-29 22:1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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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按照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 并不存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的前提下按下述结论处理:  工作8年,按照上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也就说,满一年后才有休年假,真正享受年假的是七年,每年5天,合计是35天。  根据上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根据上述条例第七条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论,你单位应当补偿的金额35天  职工日工资  3  (是乘以的意思)  就算你的工作属于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只能跨一个年度,也就说,只有一年的年休假可以在今年补回来, 单位也应该补偿   30天  职工日工资  3  (是乘以的意思)  补充说明,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所以不是只有2年能追回来其余的无效 。

2020-10-28 23:30:05 回复

您好,关于产假结束,单位不让休哺乳假,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单位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及其附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地方法规中。对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哺乳期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三,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从事空气中含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作业;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您好,关于产假结束,单位不让休哺乳假,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单位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及其附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地方法规中。对哺乳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哺乳期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三,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从事空气中含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场所进行作业;禁止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可以辞职,但有些单位可能会有违约金。
如果你没有和该单位约定了聘用期,在试用期内是可以辞职的。如果约定了聘用期,并单独约定聘用期内不能辞职,则不能辞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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