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要求公司要吸取教训,全面认真整改,迅速纠正问题,同时希望全市商贸企业以此为戒,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大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那些搞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经营者为其价格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从而,有效制止价格欺诈现象的蔓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保险公司向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受益人进行理赔是据于双方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事故车辆的车损的具体计算方式、或约定要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且保险公司公司就该条款已经对投保人已经尽了提醒义务的,则该约定有效,对车损应该按该约定处理。如果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私自或由交警委托物价局进行估价的,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处理。
2、如果保险公司在事前同意由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或在保险合同中对车损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则物价局对车损的估价有效,保险公司不能推翻。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定损。
拆迁估价的估价对象为拆迁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依托于其实体上的权益。针对不同估价对象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在估价中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2)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估价中不应包括出让金部分,只包含该宗地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
(3)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构筑物,估价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综合认定其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估价时点的用途估价。
(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故不在估价范围之内。“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估价时应按照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估价。
(5)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6)对于一宗房地产拆迁补偿估价,凡属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内外不可移动的设备及其附属物等,都不可遗漏。设备含水、电、暖、卫、气、通讯等设施;附属物含树木、绿地、道路、院墙、门楼等其他构筑物。
房屋征收的相关情况应当由政府的行政机关来认定,特别是有关征地补偿的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当事人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要求拆迁方进行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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