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诚心回答你刑事附带民事另民事吗 这个问题,望采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首先我不会想其他回答写的那么多,搞太多法律条文之类的,你根本可不会那么仔细看也不一定明白。现在来回答你的问题,其实你的问题很简单,我也常见。
1、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如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受害方的谅解,法院可以相对较轻的判罚,而被告人无能力或坚决不赔偿,那么在刑罚方面就不存在刚才所说的。
2、按你所说的,你们在审判阶段可能被告人并未赔偿给你们,因你们附带民事,所以法院也判令被告人赔偿你们相应经济损失,你们现在牵扯的就是一般的执行案件,你们这个执行案件关键点不在于找被执行人,因为在监狱关押,而是他有没有财产(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当然你们不能单纯靠法院给你们执行,你们应该协助法院。
3、如按你所说,对方不愿意赔钱,也的确没有能力赔偿,那么你的这个执行案子,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再执行。给你稍加解释,不是说没钱没能力就不用赔了,从法律意义上讲,法院已经判令赔偿,只是从实际角度你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就好比欠钱的人(债务人)被起诉,债权人胜诉,欠钱人的确没钱,如不牵扯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能慢慢执行,这种事在现实中大量存在。 越来越多朋友关心 刑事附带民事不赔吗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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