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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不公证继承房产有法律效力吗

王** 四川-德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5.11 18:30:50 83人阅读

我的老父亲今年70岁了,要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继承给我,我想请问下不公证继承房产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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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房产证办理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不公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完成对所有继承人信息确认后,在为该宗不动产进行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还将发布公告对该不动产发生的产权变更进行公示,如果有继承人看到了或者未来知晓了本属自己应继承的财产未能继承时,他(她)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登记,提出异议登记没有时间要求,什么时候都行,但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登记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就失效了。

2018-05-11 18: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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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2、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也就是不公证继承房产是可以的。

2018-05-11 18:32:50 回复

您好,关于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继承原则。也就是说,对遗产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如果还有部分财产在遗嘱中未做处理的,针对这部分遗产可以依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
在现实生活中,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遗嘱。
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背真实意愿订立遗嘱就违背了继承法设置遗嘱制度的初衷。
三是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如果遗嘱内容存在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遗嘱就是无效遗嘱。无效遗嘱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四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继承法对五种形式的遗嘱都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休丧偶的张老汉,因儿女不在身边,于是雇了一个女保姆田某照料生活,两年前张老汉和田某登记结婚。为了防止日后财产纠纷,婚前两人达成了一个“死后互相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双方在协议上捺了手印。前不久老张因病去世了,老张的儿女从外地回来要继承老张的房产,让田某按与老张签订的协议退回房子,田某不肯,称协议剥夺了自己的继承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协议是无效的。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来信所说的夫或妻生存一方继承死亡妻或夫一方遗产的权利,不是因被他人剥夺而失去,而是通过生前夫妻之间的协议放弃的。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婚内婚前财产作出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的约定也应包括对死后遗产处理的约定。因此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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