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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规定在哪儿,主要包括什么?

苟** 四川-甘孜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3 10:18:01 350人阅读

我前段时间赚了一笔钱,但是我的亲戚却说我侵犯了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所以想问下不当得利规定在哪儿,主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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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上是对不当得利规定在哪儿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2018-05-03 1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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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 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 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 于此项法律规定, 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 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 受损人为债权人, 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 ) 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 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 若仅致他人损害, 而自己 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 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 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 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 除去等 ;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所产生的利益, 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 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 产。
(二 ) 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 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 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 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 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 )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 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 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 形态 是否相同, 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 利益小于损失的, 以利益为准, 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 后,收缴国库。
(四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包括法定和意定之债)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 法律的依据, 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 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 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 但他取得的 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 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 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 也不构成不当 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 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 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以上是对不当得利规定在哪儿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满意。

2018-05-03 10:2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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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看似诉讼法的事项,其实民事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问题,涉及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在规定举证义务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之外,无法一一具体规定,只能由民法实体法加以规定。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二项要件的举证义务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学界和法院不存疑问,而对于“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由哪方当事人来负担就颇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如果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项要件的举证义务就应由原告(利益受损失人)负担,但是,那样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损失人)因“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不存在的事实)而客观上无法举证的情况。因此,该项举证义务的确定不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规则,而应由民法将这一要件表达为由被告(得利人)对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据”(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另有人持相反的观点。在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下,相同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案件,呈现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放高利贷的主体有哪些 一、发放高利贷的主体有什么 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 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10-20%之间; 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一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二、高利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正因为高利贷有上述各种危害,所以以往无论是小说、,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高利贷用于日常生活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产。 由于高利贷盘剥过狠,极大地摧残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抗战时期在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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