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行政救济指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
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
行政救济
构相应的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新《行政诉讼法》五十二条规定,接受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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