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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龙溪村屋5组的村民,我组村民向某某在2013年宅基地

ask****473 重庆 宅基地咨询 2018.02.23 22:17:36 5384人阅读

你好!我是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龙溪村屋5组的村民,我组村民向某某在2013年宅基地复肯的时候,把除宅基地外集体森林参加了复肯(卖了)钱并未上交集体,他本人是不愿拿出来的,像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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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本身就属于集体,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宅基地(赠与)。《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2018-03-10 10: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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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2020-11-05 02:5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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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征地拆迁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征地拆迁律师#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承包权不能自然继承,而应当重新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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