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因天气原因这类不可抗力取消,航空公司负责改签、食宿。航空公司原因临时取消,负责改签、食宿外,航班超过4小时提供一定现金补偿(一般国内200起、国际400起),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按理说,乘客预定、购买了机票,这就是一个生效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最大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即使一方是个自然人,另一方是个大公司,双方对于接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方面,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乘客支付票款、航空公司运送客户。现在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属单方违约,但其违约理由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根据《合同法》的免责规定,只有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航空公司只是单方面通知您取消航班,并未说明什么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依据《合同法》,航空公司取消该次航班,应对乘客进行相应赔偿。
但是,现实是空公司一般情况下,会说取消航班是因季节性调整或其他临时调整(需要注意:这些调整都是可预见可改变的),只有办理改签或退款,但没有任何赔偿。更有甚者会直接跟您说是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取消。因为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算是不可抗拒因素,所以航空公司便不算违约,自然也就不必对您进行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航局没有明文规定。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
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三、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但事实上是,国内的航空公司目前除了深航做出过较为明确的规定,表示由于公司原因晚点4小时以上会向乘客赔偿外,还没有一家航空公司对飞机晚点做出明确的赔偿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有关点认为,目前我国在航空晚点赔偿方面的法规,是明显对乘客不利的。飞机晚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不可抗力,有些则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但事实是,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给乘客的解释都是不可抗力。而对乘客来说,只能是航空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所谓经济赔偿只能是一纸空文.我们的辩论焦点在于,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是否合理,航空公司对晚点乘客是否需要承担更多经济责任.
航空公司改变航班时间不可以免赔偿,相反乘客可以要求赔偿。《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这里没有涉及赔偿问题,但依据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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