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非受赠人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就可以可以撤销。
而附条件的赠与,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适用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财物返还的时候,明显是适用了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合同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涉及婚姻关系的,不适用附条件赠与合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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