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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之明确规定,若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之间的纷争,则需同时满足如下两个前提条件:
即首先,双方均须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其次,如无上述协议存在,任何单方面提起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正式认可及受理。
同样地,在已签署仲裁协议的背景下,如其中任一一方仍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人民法院是不能够直接受理该案件的,但前提条件是仲裁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通过法院解决与仲裁协议有关的争议问题,那么唯一可能被接受的条件便是仲裁协议存在重大缺陷或者不具备合法性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04-11 09:13: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