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是不同类别的文书,没有可比性,不存在一个文书的效力大于另一个文书。
如果提问者指的是在实现债权方面的速度的话: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对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公证书要区分类别,只有一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合法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可以作为的执行依据,但是可能因为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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