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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所谓成本法,即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定义为两个彼此独立且相互分离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够获取到的投资收益,主要受限于其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而,投资方仅当实际收到所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又或是对这些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规定权益得以充分实现之际,方可予以确认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024-03-19 14:4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