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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房屋不征土地合理吗

周* 四川-达州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3.04 13:18:39 354人阅读

拆迁征房屋不征土地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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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无正式土地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仅对宅屋实施强制征收是一种侵犯公民权益的严重违规行为,其缺乏法律基础,无法得到支持。
在涉及农村地区的宅屋征收过程中,实际上涉及到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之上附属物的全面征收,而重点在于对集体土地的处理。
具体而言,当我们谈及集体土地时,所指的是宅屋所建之处,遵循的原则是“房与地共同移动”,也就是说,当土地被征收时,相应的宅屋亦应随之迁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3-04 13:44:17 回复

可以和指挥部协商。是有过这种补偿方式的,但要和他们具体协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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