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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法律监督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廖* 重庆-九龙坡区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5 11:32:04 13人阅读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行政赔偿 法律监督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需要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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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人身权的侵犯与财产权的侵犯
一、《国家赔偿法》对人身权侵犯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侵犯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7-12-25 11: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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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2)客观方面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以及公安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活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害;
(3)损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属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020-12-09 20:21:3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处罚设定的排除范围】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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