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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知道如何认定城镇户口呢啊?

冯* 四川-攀枝花 结婚咨询 2017.10.11 06:11:07 192人阅读

我前段时间遇到点事情是关于城镇户口的,我想要问问律师如何认定城镇户口呢啊?还请帮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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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何认定城镇户口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不少户口薄还保留着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别(暂时)。原来户口薄首页上有“户别栏”有标注,是“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农业户口”则农村居民。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对城乡二元制结构的默认。根据《意见》要求,将来所有居民,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的,也不管从事什么职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17-10-11 06:23:07 回复

笔者认为,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人员是对《司法解释》所作规定认识和理解的错误。 《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在理论上依据“劳动能力丧失说”而设定,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来计算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并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而,《司法解释》第25条、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是实际损失的赔偿;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工作(职业)、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的。而在2004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践中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是未统一的,多数的认识还认为是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直到今天,刑事案件中对该两种赔偿金的认识还是认为具有精神抚慰金性质,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主张该两种赔偿金的多难获支持
作为农业人员,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其已融入城镇,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对其仍然按居住农村时的收入进行赔偿,这显然不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并不等同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是因为: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类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其依据的是受害人的户口或户籍;而《司法解释》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依据的是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居住的环境和地域。两者之间不仅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也不同,而且分类后的名称和概念也完全不同。

二,某某户口或户籍是法律概念;而某某“居民”已是社会学概念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此,两者分类所依据标准的性质也不同。
其三、某某户口或户籍与某某“居民”其内涵更不同。某某户口或户籍是指公民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管理上的记载,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而某某“居民”是指一定社会制度下,在一定时间里、一定地域内,居住的相对稳定的且其经济收入和生活与居住相联系的有生命的人。所以,某某“居民”已经不局限于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较之于某某户口其内涵更为丰富、对象更为广泛。
所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两者已经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无论是名称、概念,还是各自的内涵均不相同。
因此,《司法解释》实际上已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受害人的分类及分类标准作了重大的改变和修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人员。“城镇居民”实际上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城中村”的人员以及户口虽然尚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城镇居民”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的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主制度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别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建立和谐社会”等等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逐步形成,各地法院也对如何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提出了指导意见。2006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黔高法(2006)26号文,其中第35条规定“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时,一般与受害人户籍登记地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受害人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标准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山东省高级人民也以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方式确定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一、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城市户口的居民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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