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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有何共同点?又有何不同点?

ask****034 重庆-万州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11.14 23:17:49 429人阅读

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有何共同点?又有何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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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正常行政复议是一样的,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21-11-14 23:32:49 回复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如下:
(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产生了教育行政争议。引发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也就是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教育行政相对人怀疑乃至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教育管理相对人(如学校、教师)除了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外,还会受到许多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其他行政争议,但这些行政争议不是我们这里所探讨的“教育行政争议。”只有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活动中与相对人产生的纠纷,才属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这也是教育行政复议与一般行政复议最重要的区别。
  
(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与其他行政复议一样,教育行政复议总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当事人双方这种固定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行政争议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没有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这个前提,就不会发生行政争议。因此,请求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申请人总是教育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也只能向作出决定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而作出这个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就总是被动地成为教育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你好,要想清楚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其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一样都是一种救济手段,只是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诉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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