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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我可以主动申请强制拍卖吗?

ask****403 重庆-江北区 抵押担保咨询 2021.10.03 10:56:35 328人阅读

抵押房屋我可以主动申请强制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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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还不出,银行会没收房产;在银行贷的钱不还的处理方法和后果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021-10-03 11:06:35 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拍卖,买回的房屋有抵押,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判决执行其名下房子。刘某找拍卖行,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他交了保证金10万元参与竞买,最终以80万元拍得,与拍卖行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刘某去看房后,觉得划算。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求过户。说,你拍买所得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并按确认书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价5%支付了拍卖佣金,拍卖行向他交了房屋锁匙。但当他手持有关资料向房管部门申办产权过户时,房管部门说该房原有抵押登记,尚未涂销市民刘某从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得知,抵押义务由刘某承受,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理由不成立,已作抵押登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王某非因不供楼被银行,而是因欠他人款项成为被告,不能过户。第三人银行答辩称,银行有他项权证书,抵押未注销,他项权证书未收回,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刘某只好提起行政诉讼。房管部门答辩称,该套房屋设有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可见,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申报,拍卖行受委托,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在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银行是抵押权人,不能过户。原来该房原业主王某是按揭购房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如裁决文书中不注明涂销原有抵押登记,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房管部门不予过户是正确的。这应怎么看,建筑面积约207平方米,但仍应给予办理产权过户,则房管部门应保留原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如果房管部门拒不办理过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抵押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原产权人(即抵押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这样,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拍卖参考价50万元法律并无规定设有抵押的不动产不得转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原效力。同时规定,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为银行、、房管局、银行,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房管部门拒不为刘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

一.首先你要明白执行回转的意思:执行回转是指是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的一种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规定》第109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在执行进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有错误,执行人员可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也就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将错误的执行根据执行完毕,自然就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不满足此条件则不能执行回转.符合则产生执行回转  三.你说的这种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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