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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工伤死亡 婆媳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重庆-璧山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7.09 10:24:53 164人阅读

我老公工伤死亡了,但是现在不知道怎么和我婆婆分财产,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儿子工伤死亡 婆媳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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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工伤死亡的法律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有人主张把这做为遗产分配,或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分配,这都是不妥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界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财产,而是其死亡发生之后才产生的,则不属于遗留财产,即不是遗产。所以不可以当做遗产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有具体的给付对象的,法律明确给谁的就应当给谁,不可他人染指!因此“参照”说也是错误的。
正确的分配方式就是法律指定给谁的就给谁。
具体为:
1、 丧葬费费是《工伤保险条
                                                件》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先提取出来,补偿给办此事的出资人。
2、 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件》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凡是符合此规定的,可以从中提取相应的抚恤金。
本案的父母无生活来源,属于抚恤金领取对象。按以上规定计算,从总额中提取。
妻子有工作,则没有。
女儿上大学,属于特殊情况,即学费7.5万。
3、从35万总额中提取了以上两项后,剩下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对象是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即本案中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四人平均分配。

2017-07-09 10:3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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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就是说儿媳和死者的母亲有同等继续的权利的。
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以上就是儿子工伤死亡 婆媳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7-07-09 10:2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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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如果是你父亲的房子,按照相关规定
1、你母亲占50%(配偶),其余50%你的两个哥、你、弟媳平均分配;
2、也可根据意愿,配偶及子女平均分配。

您好,针对您的儿子死亡儿媳必须赡养婆母吗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必需要履行的,如果儿媳尽了赡养父母的,有权继承遗产的。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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