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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劳动仲裁,但发现仲裁院工作人员和公司领导很熟会败诉吗?

ask****564 北京 劳动争议咨询 2021.04.17 11:53:20 1492人阅读

想要劳动仲裁,但发现仲裁院工作人员和公司领导很熟会败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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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6058条

你好,不一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2021-04-17 12:27:5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917条

仲裁员也不敢枉法裁判

2021-04-17 16:11:17 回复

原因
一:缺少证据又过时效
屈女士与某材料厂签订了无固定期。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屈女士因病未能上班,该厂没发屈女士这期间的工资,称在屈女士42岁时为她办理内退。但是,屈女士没有书面证据,该厂也不承认。2001年7月20日,该厂通知屈女士去卖报,但屈女士以自称有病没去,直至11月14日。这期间屈女士以该厂不收假条为由,没向该厂递交病休证明,但该厂也不承认,屈女士也没提供证据。2002年1月屈女士与该厂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屈女士以 该厂未支付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生活费为由,将该厂告到区仲裁庭。经审理仲裁庭裁决:根据《》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该厂虽未支付屈女士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间生活费,但因屈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问题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故屈女士要求该厂补发其此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
原因
二:告错地方
如今,企业用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而职工的择业方向和单位也不拘一格。但是,企业和职工出现了劳动争议,也使职工摸不着头绪。谢先生就是这样一位退休职工。谢先生是国华公司的退休职工。近一年来,国华公司没有发给他退休工资。当时,他将国华公司告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然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国华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区,营业地在西城区。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谢先生告错地方了。
原因
三:混淆劳动关系和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下岗分流,到外单位工作,其它的各项关系,如:档案关系、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以及上“三险”等仍然保留在原企业。但是,有的劳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外单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外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将外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结果职工败诉。其实,职工整不明白,他与外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杨某是北京市某绣花厂的职工。2001年杨某与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离岗自行劳务输出协议书》。根据协议,杨某于2001年8月应聘到某报社从事广告业务工作,并与某报社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但是,杨某辛辛苦苦地为报社拉广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她在跑外拉广告时还被汽车撞伤,不能再为报社拉广告了。此时,报社没有给她开工资,没有支付拉广告的提成,没有报销医药费。她不服,将报社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杨某是某绣花厂的职工,其自行劳务输出后与报社所建立的工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在此期间,杨某与报社所发生的纠纷亦属劳务纠纷,不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
上面为大家总结了导申请劳动仲裁败诉的原因,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所以,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按照规定,仲裁委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时,应当出具书面的收件回执或证明书,并应载明相关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存在违法情况,你可去问明原因,并索要相关证明如《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然后持该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请求裁决。当然,一直没有给回音也许存在其他事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因此,如果本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你就无权到法院起诉,只有等待仲裁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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