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当事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1)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于给付之诉,其判决具有执行性。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原告与被告。 (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即当事人正在或者可能实施擅自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出卖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事由,导致争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使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使人民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经济权益,并能够保证人民生效裁判的执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上诉的形式要件主要有: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2必须在上诉期间提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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