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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财产可以执行到父母的名下吗?

严** 四川-凉山 其他咨询 2021.03.24 12:09:21 2364人阅读

法院执行的财产可以执行到父母的名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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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强制措施时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执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强制执行范围: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2021-03-24 12:11:21 回复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强制措施时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执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强制执行范围: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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