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项目下的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装卸搬运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连续12个月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交纳增值税。连续12个月提供装卸服务未达到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