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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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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4911人看过
导读:增值税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纳税缴税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对于没有按时缴纳的税费的行为人,此时是需要进行税收滞纳金的收取的。
增值税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一、增值税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交税滞纳金计算方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等于滞纳税款乘以滞纳天数乘以滞纳金加收率(0.5%)。

欠税滞纳金缴纳之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对于不按时间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增收的税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方式,有利于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但是,税收滞纳金的收取与税收类别无关,是由滞纳税款、滞纳金比例以及滞纳天数决定的。

二、滞纳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缴纳等都是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的,此时是对未能按时缴纳的税费的当事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的,此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我国的国家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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