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江北区法律咨询 > 江北区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我朋友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属于犯罪未遂,浅论犯罪未遂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我朋友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属于犯罪未遂,浅论犯罪未遂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马** 重庆-江北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0.12 10:55:57 555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以为他女朋友不答应嫁给他,就把他女朋友给关了起来说不同意就和她同归于尽,关了几天以后他女朋友还是不同意他就买了毒药强行要他女朋友喝下去,他女朋友喝了以后当时就倒在地上挣扎他见后不认又把他女朋友送到医院治疗,现在女方家里报了警我朋友被抓了起来,请问我朋友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属于犯罪未遂,浅论犯罪未遂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江北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江北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8224条

对于犯罪未遂的问题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再根据相关的标准来一起来探讨一下浅论犯罪未遂量刑的内容,希望通过以上这两方面的分析能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一)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杀人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二)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三)“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杀人,给仇人捏个小面人,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各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未遂的定罪规定及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列举性规定,即在总则中规定处罚未遂犯以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为限,在分则中设立处罚未遂犯的特别规定。如日本、韩国等采用这种规定。如日本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处罚未遂罪的情形,在各本条中予以规定。”(二)概括与列举相结合式规定,即在刑法总则中对重罪未遂的处罚采取概括性规定,对轻罪未遂的处罚采取列举式规定,总则载明以分则有特别规定为限。如德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罪的未遂一律处罚;轻罪的未遂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三)概括性规定,即只在总则中规定处罚未遂犯的一般原则。如瑞士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规定为“行为人在开始实施重罪或者轻罪后,未将其违法行为实施终了的,从轻处罚。”我国刑法采用的也是概括性规定,即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同等主义观点,认为未遂犯与既遂犯的主观恶性是相同的,应与既遂犯处于同等之刑;二是必减主义观点,认为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因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自然比既遂轻,因此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当然地轻于既遂犯。三是得减主义观点,认为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至于是否从轻、减轻,则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危害大小和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裁量。得减主义摒弃了同等主义和必减主义只注重主观或客观的片面性,用主客观相统一来衡量比较犯罪既遂之差别,从而决定对未遂犯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具有合理性。[2]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不同形态或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既遂相比,犯罪未遂的危害性一般小于既遂,在其他因素相同情况下,对于未遂都应处以轻于既遂的刑罚。当然,犯罪未遂对于不同的犯罪及未遂的各种形态,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定小于既遂,即犯罪未遂在客观上虽未造成结果或未完成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未能全部实现犯罪意图,但其社会危害性却已达到了既遂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也对犯罪未遂一概处以轻于既遂的刑罚,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对犯罪未遂均采用得减主义观点,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2016-10-12 11:05:57 回复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1107条

你好,关于浅论犯罪未遂量刑的问题为你整理了一下内容,具体的案情分析定论建议你们可以找位律师为你们提供更为详细的讲解。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6-10-12 11:10:57 回复
地区:浙江-温州 咨询解答:20条

在刑事犯罪中,有一个犯罪未遂的问题存在,那么犯罪未遂处罚的原则是如何的,以下就浅论犯罪未遂量刑得问题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6-10-12 10:58: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要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的”是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三.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例如张
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
三、李四载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
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
四.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统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某种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完全符合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等(具体到每个罪名,其既遂标准是不一样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之所以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过程不能继续向前发展。如果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那么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在具体实施阶段,只要犯罪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程度,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均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其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该意志外的原因出现的时间段不同,一个是在预备阶段,一个是在具体着手实行犯罪阶段。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形态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要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的”是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三.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例如张
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
三、李四载至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张
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
四.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