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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