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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为了取得证据,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

严** 四川-凉山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0.09.18 16:36:26 451人阅读

侦查人员为了取得证据,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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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020-09-18 16:37:26 回复

你好,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您好,关于检察机关越权侦查的证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报人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有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触犯的罪名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属于公安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但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是自行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今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就有3件,检察院均以罪,但在审理过程中3件案件不构成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犯罪。在处理以上案件时,我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院侦查获取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应当按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罪名判决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属越权侦查,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建议检察院撤诉,检察院坚持不撤诉,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上述第一种观点导致的后果是刑诉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形同虚设。
第二种观点导致的后果一是浪费司法资源,检察院撤诉后又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是判决被告人无罪,社会效果差。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主要原因并不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定性认识上出现偏差,我院受理的3件案件中,除1件属认识不同外,另2件案件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就已经发现案件不属于其自侦范围。据了解是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
1、经济利益驱动,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经费、个福利要靠检察院通过办案追缴赃物、罚款解决。
2、立案侦查案件数是检察院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还要被扣分。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依刑诉法的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检察院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属侦查主体不合格,其收集证据过程违法,当然不合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上述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出现,今后应完善制度保证检察院的办案经费,保障检察官的福利,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办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意见】
对于这种情况,检察院你应当依法做出不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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