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和解失效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让步的一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是解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成立的破产和解契约。让步一旦被取消,破产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担保。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笔者认为,要支持第
(5)项赔偿,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这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该条第一款规定;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即“双方都有过错的;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理论界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4]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运费、保险费等,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烂尾楼走破产清算程序,员工工资和纳税义务处在最优先偿还的系列,银行债权优先于一般的商业借贷债权,但是比员工工资和纳税滞后,如果清算破产资产不足够抵偿员工工资和纳税等义务,那么会造成银行债权损失,这个时候,银行的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由银行的往年利润冲抵,银行一般在往年的利润中,有计提坏账准备这一项。 烂尾建筑是指工程已开始,在半途因故被迫停止而未能完成的建筑物(楼宇、桥梁、道路或塔等)。起因通常是因为开发商(私人或政府)缺乏足够资金,无力完成工程。此外,还有因为产权发生纠纷、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项目,也算作烂尾建筑。烂尾楼则指烂尾建筑中的楼宇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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