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完成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其中一方决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2、财产分割是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赚钱较少,应该少分,应保护妇女的权益,平均分配。
3、在夫妻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那一方,给予多分。
4、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补偿是可以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于其中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力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完成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其中一方决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2、财产分割是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赚钱较少,应该少分,应保护妇女的权益,平均分配。
3、在夫妻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那一方,给予多分。
4、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补偿是可以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于其中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力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完成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这里所称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其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注:已经废止)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债务应当由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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