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及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看,它与国内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是有区别的,即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形(撤销理由)只限于程序上的缺陷,不涉及裁决的实体问题。但若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受此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实践中,人民法院如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3)依法组成合议庭;
(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第
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而不得适用独任制。因为:
(1)此类型案件并非简单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旦作出,不仅使该仲裁裁决失去其法律效力,而且,还意味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判权否定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的审理。
(2)此类型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只能适用合议制。
第
三,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则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仲裁裁决继续有效。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应当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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