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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方,原告立案执行后,被告去执行了

157****0695 重庆-江北区 受理范围咨询 2020.04.27 12:57:47 404人阅读

我是被告方,原告立案执行后,被告去执行了,但原告没有执行被告的条例,法院会不会叫被告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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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渝北区 咨询解答:314条

麻烦说一下具体情况

2020-04-27 14:18:52 回复

被告在开庭前能看到原告的诉状,但不能看到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因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屋予以财产保全,但执行需要法院依法进行。
  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为了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原告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对按揭房予以财产保全,在审判阶段只能对该房屋查封冻结,但不能执行拍卖。必须到执行阶段,法院才能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执行拍卖。如果决定拍卖的,应首先保证银行的抵押权的实现,就拍卖所得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的执行措施涉及很多问题,在此无法一一说清,总之,法院会依案情决定是否执行拍卖并处理好拍卖过程中的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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