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交换环节,被告方出示了一份离婚证复印件,试图以此证明自己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这让原告A女士慌了神。原来,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相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协商返还无果,委托了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张雯雯律师自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在婚姻家庭、合同商事纠纷、刑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为当事人制定适配的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张雯雯律师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法律适用论证上,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同时,她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相应款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在处理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时,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由这起婚姻纠纷案件,引出另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2014年,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外墙装饰线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段X施工,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停工,双方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结算。此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交了包含段X施工内容的工程量数据,但却以“工程量无法核实、需等待破产债权认定”为由,拒绝向段X支付剩余工程款。段X一审胜诉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雯雯律师接受段X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她紧扣建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自行提交的工程量数据,结合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证明案涉施工量已由建筑公司实际认可;明确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其与段X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公司不得以第三方破产债权未确认为由,对抗自身付款义务;指出建筑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需限期向段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庭审结束后,张雯雯律师在复盘笔记中写下,在接手案件后,她首先会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进行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诉讼策略。无论是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还是工伤纠纷,她都会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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