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起劳务报酬拖欠纠纷案件引起关注。原告受被告一聘请,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在郑州某项目从事钢筋绑扎及带班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400元/天计算。经结算,被告一尚欠原告4500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被告一辩称案涉款项应由被告二支付,被告二则称与案涉劳务纠纷无关。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劳务报酬45000元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2024年7月,案件由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心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主张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她就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29日起算)及维权费用的主张进行详细说理。
针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罗心艳律师逐一反驳。她指出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二存在关联;被告二的抗辩虽否认与被告一的合同关系,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劳务事实相关证据。庭审中,法院就案件关键事实向原、被告进行调查核实,罗心艳律师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为案件裁判提供清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一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已支付的劳务报酬由被告二支付,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责任的诉请。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情支持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维权费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未予支持。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一负担。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罗心艳律师通过专业的工作,让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成功追回拖欠的劳务报酬及相应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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