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维权领域,常常存在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而无法获得工伤待遇的困境。务工者杨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2023年11月,杨X进入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任抹灰工,然而,仅仅工作数天后,同年11月28日,他在作业时不慎从钢架坠落,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杨X所受伤害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
但杨X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却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面对这一困境,杨X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工伤维权领域的资深专家。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相关案件280余件。
黄宇杰律师接案后,制定了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的核心策略。他首先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某市政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相关答复,为杨X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黄宇杰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等,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这一系列动作充分体现了黄宇杰律师对证据细节的高度敏感,凭借多年的工伤案件代理经验,他深知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而杨X则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黄宇杰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结合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的事实,认为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同时,他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指出其无法律依据。
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宇杰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1980元交通费用,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黄宇杰律师强调这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配合杨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营养费的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驳回某市政集团公司上诉,认定其作为承建方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资标准按广东省平均工资计发正确。
本案充分展示了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杨X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待遇,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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