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启法律职业实习生涯,擅长婚姻家事、劳动工伤、知识产权、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此次,她接受申请人委托,处理这起极具典型意义的工伤维权案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发生工伤,单位能否免责。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其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遂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4186.36元。
庭审中,单位提出三大拒赔理由:一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二是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工资应按合同约定2100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姜静律师介入后,精准抓住案件关键进行证据补强。首先明确社保不能放弃,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10470.8元,推翻单位主张的2100元基数;再者说明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完整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
面对单位的抗辩,姜静律师依据上述证据进行回应。对于单位提出的免责协议,律师以法律规定说明其无效性;对于工资计算标准,用银行流水作为有力证据反驳;对于商业险替代工伤的说法,强调法律规定单位不能以此免责。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10470.8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29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7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6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70.8元、医疗费1990.96元,以上合计234186.36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收集能证明实际工资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优先明确法律规定,确定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及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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