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伤,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然而,他所在的广东XX公司不仅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还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谭X手中虽有工伤认定等相关材料,但面对公司的不配合以及工资核算标准等复杂问题,维权陷入困境。
2024年,谭X找到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寻求帮助。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相关案件就达28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确定工资标准以及明确公司的支付责任是关键。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决定构建核心证据体系。他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三类关键证据,以此夯实案件基础事实链,证明谭X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事实和伤残等级。
针对工资标准争议,黄宇杰律师熟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他发现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便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替代模糊的约定,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
对于未参保责任,黄宇杰律师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锁定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
在仲裁程序中,考虑到公司故意缺席的情况,黄宇杰律师提前梳理了仲裁程序要点,如证据质证规则、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等。普通代理可能会因对方缺席而在程序上出现疏漏,导致主张无法充分被审查,但黄宇杰律师凭借对程序规则的熟悉,确保了仲裁委能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裁决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不过,由于公司此前的不配合态度,该裁决尚在执行中。黄宇杰律师在仲裁期间已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名下的部分资产。他告知谭X,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该资产,为谭X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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