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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求加班费和赔偿金遭一审部分支持,律师介入二审成功改判提升获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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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482人看过
劳动关系专业律师 张书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124825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02108707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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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宋某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后,因公司违法辞退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一审部分支持其诉求,双方均上诉。宋某委托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律师准确把握“应得工资”认定标准,纠正一审日工资计算偏差。二审改判提升了加班费及赔偿金金额,充分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诉求加班费和赔偿金遭一审部分支持,律师介入二审成功改判提升获赔金额

宋某在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后,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公司将其辞退后,宋某虽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并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可手中除了工作记录和《离职申请表》外,缺乏更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自己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仅部分支持了宋某的诉请,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时,在二审阶段宋某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

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尤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面对宋某的案件,张律师深知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问题的重要性,她决定从准确界定“应得工资”的范围入手。

在时间紧迫的二审阶段,张律师没有按照常规思路仅围绕现有证据进行辩论,而是深入研究劳动法法规。她发现一审在计算日工资时存在偏差,按照“7000元÷(21.75+4×2)”计算并不合理。张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充分论证宋某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很可能只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的争取,无法触及到关键的工资基数认定问题,从而错失大幅提升赔偿金额的机会。而张律师在二审中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计算说明。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认定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各项费用。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某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不过,虽然二审已经取得了胜利,但后续可能会面临公司执行判决的问题。张律师告知宋某,如果公司不按时履行判决,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预防性的安排,为宋某保留了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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