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后,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公司将其辞退后,宋某虽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并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可手中除了工作记录和《离职申请表》外,缺乏更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自己关于加班费和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虽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仅部分支持了宋某的诉请,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时,在二审阶段宋某委托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
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尤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面对宋某的案件,张律师深知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问题的重要性,她决定从准确界定“应得工资”的范围入手。
在时间紧迫的二审阶段,张律师没有按照常规思路仅围绕现有证据进行辩论,而是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她发现一审在计算日工资时存在偏差,按照“7000元÷(21.75+4×2)”计算并不合理。张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充分论证宋某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很可能只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的争取,无法触及到关键的工资基数认定问题,从而错失大幅提升赔偿金额的机会。而张律师在二审中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计算说明。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认定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各项费用。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某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不过,虽然二审已经取得了胜利,但后续可能会面临公司执行判决的问题。张律师告知宋某,如果公司不按时履行判决,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预防性的安排,为宋某保留了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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