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计算日工资时出现偏差,按照“7000元÷(21.75+4×2)”计算,这一计算方式未充分考虑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完整构成。2020年开始执业、已承办逾百件案件的张书雯律师接手二审后,凭借其在劳动争议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过去几年间成功办理百余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她深知,工资构成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至关重要。她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及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等证据材料。她发现,一审法院忽略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这一关键因素。张书雯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
在与二审法院的沟通中,张书雯律师首先向法院提出应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工资基数的请求。法院初步认为一审计算方式有一定合理性。对此,张书雯律师补充理由,她结合自己此前处理多起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详细阐述了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应当包括货币性收入以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部分。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书雯律师的意见,将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在加班费和赔偿金的计算方面,张书雯律师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也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张书雯律师在本案二审阶段,凭借其在劳动争议领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把握关键法律问题,成功纠正了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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